第一条 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合格后、答辩前进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由二级培养单位实施。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程序
(一)研究生提出答辩资格申请;
(二)导师审核相关材料,并给出是否同意研究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三)二级培养单位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主要包括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导师意见等方面:
(一)课程学习(专业实践)
1. 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修课程成绩合格。
创新学分未修满者,可先进行论文答辩,在学位申请时修满创新学分者,本次论文答辩有效。如学位申请时创新学分仍未修满,本次答辩无效。
2. 中期考核合格。
3. 完成培养计划的修改完善工作。
4. 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完成信息上传和信息维护工作(包括学校研究生培养系统和上海市专业学位实践基地信息管理平台)。
(二)学位论文
1. 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并修改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2. 校内评阅合格。
3.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
4. “双盲”评审合格。
(三)导师意见
导师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情况,给出是否同意研究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201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