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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2-15 17:37:35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第一条 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合格后、答辩前进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由二级培养单位实施。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程序

(一)研究生提出答辩资格申请;

(二)导师审核相关材料,并给出是否同意研究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三)二级培养单位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主要包括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导师意见等方面:

(一)课程学习(专业实践)

1. 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修课程成绩合格。

创新学分未修满者,可先进行论文答辩,在学位申请时修满创新学分者,本次论文答辩有效。如学位申请时创新学分仍未修满,本次答辩无效。

2. 中期考核合格。

3. 完成培养计划的修改完善工作。

4. 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完成信息上传和信息维护工作(包括学校研究生培养系统和上海市专业学位实践基地信息管理平台)。

(二)学位论文

1. 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并修改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2. 校内评阅合格。

3.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

4. “双盲”评审合格。

(三)导师意见

导师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情况,给出是否同意研究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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