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研〔2018〕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受理全校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对硕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教务处负责受理对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对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受理对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其中2/3以上应为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书面调查报告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作出判断,给出初步认定结果;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议,给出书面认定结果,反馈至相关学院。
(五)相关学院收到书面认定结果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实名方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六)认定结果无异议后,相关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书面认定结果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上报至研究生处(或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学院)。
(七)研究生处(或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学院)对书面认定结果和学院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分别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校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在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