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研〔2018〕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开题工作具体时间按照学校当年安排执行(二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的前两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开题报告基本要求
第三条 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专业要求;
(二)有现实针对性、应用性。
第四条 开题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的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取得的成果、论文写作进度及框架安排、参考文献等部分。可根据学位论文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开题报告字数一般应不少于5000字,应重点阐述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研究的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
第三章 开题报告的审核
第六条 开题报告须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开题。
第七条 按专业(方向)组成开题报告评议小组,召开开题报告会,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
评议小组不少于3人,由研究生导师组成,其中至少1名校外导师。开题人的指导教师在开题过程中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八条 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
未通过者须在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再次开题未通过者,须在三个月后重新进行开题。
第九条 开题报告会结束后,评议小组应填写开题报告评议意见。二级培养单位将评议意见及开题相关材料于开题工作结束后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条 论文写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的,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批,并重新进行开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