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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11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健全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硕士学位论文”是指拟申请学校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三条 除涉密论文外,拟申请学校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全部学位论文均须以重合字数复制比(以下简称“重复率”)为指标,进行学位论文全文检测。

  第四条  论文“重复率”为去除本人已发表的学术成果后的重复比例。

  第五条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采用学校认可的检测系统进行。

  第六条  检测工作分答辩前常规检测和答辩后随机抽查两个环节:

  (一)答辩前常规检测

  1. 答辩前常规检测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统一安排,与各二级培养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于当批次学位论文校内评阅合格后、双盲评审之前完成。

  2.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含本人及导师信息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指定平台,用于答辩前常规重复率检测。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3. 提交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原则上不作更换,不接受以版本错误等为由申请重新检测。通过重复率检测的学位论文将直接进行双盲评审。

  4. 凡未通过学位论文检测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学位答辩。

  (二)答辩后随机抽查

  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在每个批次学位论文答辩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对拟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一)重复率不超过15%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合格,可进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程序。

  (二)重复率大于15%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不合格。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 重复率高于15%、但不超过25%的学位论文,经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在认为不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位申请人可修改论文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再次提交检测,检测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程序。第二次检测重复率仍高于15%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2. 重复率高于25%的学位论文,暂停其该批次学位申请流程。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则处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后方可再次申请检测。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检测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检测结果或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提起复议。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会同二级培养单位于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第九条  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一种检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辅助手段,不能替代导师、双盲评审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要避免将检测系统作为规避学术责任或进行不当操作的工具。

  第十条  对于经认定存在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及未履行指导责任的指导教师,按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可以依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细则,报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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