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学位〔2025〕5号
(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02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章程》,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主要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教学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项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学校本科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人选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的,职务委员人选资格自然变更,非职务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置,须兼顾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由二级培养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主席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一般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人选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的,职务委员人选资格自然变更,非职务委员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三)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任职条件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师德师风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熟悉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情况;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负责相关二级培养单位、职能部门工作;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应能任满一届。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人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换届人选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八)指导与监督分委员会工作,授权其履行相应职责;
(九)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权点建设与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十)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十一)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组织学位授权点建设,提出学位授权点增列、调整、撤销的建议;
(三)组织和监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四)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五)对学位相关的争议、投诉、举报等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建议;
(六)作出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选的建议;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项会议。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八条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不含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定。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经主席签名后生效。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义务,按时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缺席或者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委员因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等原因不能履职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告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可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主席提议或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