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学位〔2025〕16号
(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020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体系,切实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硕士学位论文”是指拟申请学校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是指在答辩前学位论文评阅环节,部分或全部的学位论文由学校作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相关信息对评审专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由学校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由学校和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双盲抽检,送审要求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制定,校级双盲评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平台进行论文送审。未参加双盲抽检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六条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含本人及导师信息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上传至指定平台,送审的学位论文应已通过重复率检测。
第七条 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在学校系统内反馈双盲评审结果,双盲评审结果通过者方可参加答辩。在评审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学位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如果返回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三章 评审结果与异议处理
第八条 评审结果认定
(一)评审成绩以百分制计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84—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审结果认定
1.如两名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合格”及以上,该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为通过。
2.如两名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均为“不合格”,该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为不通过。
3.如只有一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学位申请人可在论文未做任何修改的情况下提出送另一位不同专家复审的申请。复审申请应在接到双盲评审结果反馈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如复审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为“合格”及以上,该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九条 双盲评审未通过者,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方可重新履行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条 双盲评审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参加当批次学位答辩。若当次答辩未通过,再次申请学位答辩的须重新履行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双盲评审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办法参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和导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不得打听或查证评审专家信息,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若有违反此规定者,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立信会计金融研〔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