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学位〔2025〕15号
(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018年第3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和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满足学校相关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是学位申请人本人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应反映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形式按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论文撰写具体要求及格式规范由学校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确定后,学位申请人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级培养单位应对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由二级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包括校内评阅、重复率检测和校外双盲评审三个阶段。
1.校内评阅。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可采用预答辩、专家评审等形式。评阅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阅标准由二级培养单位制定,报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备案。
2.重复率检测。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对校内评阅合格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组织开展重复率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参加校外双盲评审。检测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双盲评审。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对重复率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组织开展校外双盲评审,双盲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答辩。双盲评审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过程中,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者,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后,重新履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程序。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做好答辩记录等各项工作。答辩秘书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背景和能力的人员担任。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相关材料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
(二)答辩工作要求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答辩平均成绩不低于六十分者,方为通过。
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对其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突破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的规定。如答辩仍不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答辩会议应有纪录。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完成后,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二)二级培养单位审查。二级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公示三日。
对拟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二级培养单位应告知其作出拟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职能部门复核。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对拟建议授予和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并在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对不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不授予硕士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果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告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工作细则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硕士学位证明书与原硕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证书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填写。
第十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交由校档案馆立卷保存。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档。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学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撤销学位的相关程序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规定》(立信会计金融研〔2018〕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