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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11-14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第一条 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立信会计金融学位〔2025〕15号),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合格后、答辩前进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由二级培养单位实施。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程序

  (一)研究生提出答辩资格申请;

  (二)导师审核相关材料,并给出是否同意研究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三)二级培养单位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主要包括课程学习(含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导师意见等方面:

  (一)课程学习(含专业实践)

  1. 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修课程成绩合格。

  2. 中期考核合格。

  3. 完成培养计划的修改完善工作。

  4. 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完成信息上传和信息维护工作。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1. 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并修改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2. 校内评阅合格。

  3. 重复率检测合格。

  4. 双盲评审合格。

  (三)导师意见

  导师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情况,给出是否同意研究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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