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
立信会计金融学位〔20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作为化解学位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相统一。
第二章 复核申请提出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否定性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学位复核。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核范围:
(一)对课程考试、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查重等培养环节结果有异议的;
(二)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为通过或同层次结论,但对优良程度有异议;
(三)其他不可申请复核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术复核的,可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复核的,可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
第七条 复核申请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学术评价结论或学位相关决定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因不可抗力耽误正常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复核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二) 申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 申请的日期、本人签名;
(四) 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复核申请人在复核决定作出前,可撤销复核申请。申请撤销的,复核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章 复核申请受理
第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或学位办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受理、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息系统等任一渠道告知复核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复核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二级培养单位或学位办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复核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复核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二级培养单位或学位办应通知复核申请人补正。
复核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已被学校或有关机关受理过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复核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并委托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履行处理不同争议事项的职责。
第十四条 对专家评阅结论提出复核的:
(一)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不少于三名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一人。原评阅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评阅专家的资格、评阅程序、评阅结论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对答辩结论提出复核的:
(一)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原答辩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答辩专家资格、答辩程序、答辩结论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对成果认定结论提出复核的:
(一)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应由不少于三名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一人。原成果认定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要求,对成果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提出复核的:
(一)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分管教学院长、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学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 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三)复核申请人不服的,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后决议。
第十八条 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提出复核的:
(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分管教学院长、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复核小组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条件、程序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复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复核小组应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应出具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复核决定的日期;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二级培养单位或学位办应自复核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核申请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公告送达。
复核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异议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异议作出的复核决定,复核申请人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