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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0 08:59:26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简称“学校”下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获奖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学年评先综合考核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含10%),新入学研究生按入学成绩计算。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且尚未解除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研究生资助与评奖评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开展学生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评审通知的要求,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按时报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

(二)二级培养单位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

(三)学校审批。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查,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资助与评奖评优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