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研〔20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任课教师是指为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的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两类。
第二章任课教师的聘任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二)具有丰富的高校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能力,治学态度严谨,从事相关学科(行业)的研究或实务工作,熟悉该学科或行业的发展动态;
(三)一般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关领域行业任职资格;
(四)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自动获得任课教师资格。
第四条聘任程序
(一)校内教师由个人申请;校外教师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
(二)专业课教师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报研究生处审核聘任;公共课教师由研究生处审核聘任;
(三)获得研究生课程任课资格者,如无特殊情况,可自动续聘。
第三章任课教师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任课教师的培训与管理
(一)学校定期开展任课教师培训。鼓励校内任课教师到实务部门开展见习活动。
(二)二级培养单位要重视和关心任课教师的工作,应当每学期召开本单位任课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工作。
(三)学校不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交流经验。
第六条任课教师的考核
(一)学校每学期末组织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参加学校优秀教师评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课教师,经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取消其任课教师资格:
1.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2.发生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课程讲授工作情况的。
第四章其他
第七条为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的教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