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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25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有效运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建立原则为:按需设立,切实可行;权责明确,合作共赢;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相对稳定,讲求效益。

第四条 实践基地设立后,命名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三)具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四)劳动保护、安全保障等可以满足基本需要;

(五)具备一定承载规模,能同时承担至少5名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

第六条 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一)规划论证。由二级培养单位与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预测,实践基地拟依托单位基本情况,实践基地数量及建设计划等;

(二)初步协商。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初步沟通,起草实践基地协议;

(三)实地考察。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进行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经学校同意后,由研究生处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章 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由研究生处、二级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协调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研究生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编制相关经费预算。

第九条 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实践基地的协调联络;

(二)联合依托单位建设实践基地,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推荐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二)配合学校建设实践基地,提供实习资源、案例及研究资源。

第十一条 学校给予实践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必需的实践设备和学习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必要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组织定期交流,加强协作,促进实践基地的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