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以下简称“专业实践”)管理,保证专业实践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实践是指研究生在校外导师指导下,主要在学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开展的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章 专业实践组织
第四条 研究生处定期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保持沟通,协调处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具体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与校外导师保持密切联系,联合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做好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业实践以校外导师指导为主进行,校内导师负责学生实践期间的管理及与校外导师的沟通。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以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入学的研究生专业实践原则上不少于1年。专业实践可分段完成。
第八条 在参加专业实践前,研究生应当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经导师审核,二级培养单位批准,研究生处定期检查。
第九条 专业实践场所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以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为主。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如需更换实践场所,须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要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成绩由校外、校内导师共同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成绩“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参加专业实践。再次考核“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专业实践考核为“不及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达实践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若分段实践,则实践期分段计算;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专业实践计划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不符合专业实践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