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课程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以下简称“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实践课等类别。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为学位课。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二级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按照培养方案进行设置。
第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拟定课程教学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在学期中段组织研究生开展下学期课程选课,并根据选课结果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新生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开设选修课程。
选修课选课人数达5人以上方可开课,选课失败者需在一周内进行补选。
第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开课计划编制课程表。其中公共课课程由研究生处安排。
课程表编制应在前一学期末完成,由研究生处统一发布。
第八条 课程表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若需调整,须在开课前一周,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
第九条 开设课程均需制定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二级培养单位组织成立教学大纲编写小组(课程小组),编写教学大纲。经课程所在学科审核通过后,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编写授课计划。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每学期的教学大纲与授课计划,研究生处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教学大纲主要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授课对象、课程目标、章节内容提要/导读、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等。
第十一条 授课计划主要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课程性质、教材、主要参考书、开课时间、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学进度等。若多个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应写明教师具体分工。
第四章 课程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课教学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进行;其他课程教学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授课计划。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须填写调停课申请,明确补(换)课时间、地点,至少在上课前一天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备查。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可通过点名、平时测验、讨论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取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为笔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考查方式包括读书报告(综述)、调研报告和论文等形式。
第十八条 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课程组)负责拟定。公共课试题由任课或命题教师所属二级学院审定、印制,其他课程试题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审定、印制。试题在拟定、审查、印制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加以评定,但专业课程必须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加以评定。课程考核方式及考核成绩的构成,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计划中加以明确,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第二十条 实践课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他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课考核成绩75分以上为合格,实践课考核成绩“及格”以上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含读书报告(综述)、调研报告和论文等),其中公共课考核材料提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三条 课程学习中,每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或旷课课时超过总课时六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成绩复查只对试题漏评、统分错误进行复查。公共课成绩复查由研究生处负责受理,专业课成绩复查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受理。
第六章 教学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课程教学效果评估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评估可采用听课、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评教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教学检查方式主要包括跟踪检查、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教学效果评估与教学检查的结果作为任课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