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以及学科知识掌握程度进行考核,目的是考查其是否具备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能力。
第三条 中期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与课程修读情况审核。
第四条 中期考核时间按照学校当年具体安排执行(二年制研究生一般在第二学期末)。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期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布置,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研究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课程修读情况审核是对研究生课程学分获得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结果评定及使用
第八条 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成绩以四级计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合格及以上为通过;课程修读情况审核,获得不低于已修课程总学分80%且获得已修学位课程全部学分为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通过且课程修读情况审核合格者,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中任一项未通过(不合格)者,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中期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进入下一阶段学习。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需再次进行中期考核,直至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第十条 中期考核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二级培养单位上报的中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研究生处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报告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