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结项验收工作,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按期完成后,均须参加结项验收。
第二条 结项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第三条 结项要求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提交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最终成果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完成不少于1万字的研究报告,基本要求如下:
(1)内容充实,理论联系实践,并紧扣项目研究前沿;
(2)围绕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撰写;
(3)概述研究成果主要内容,突出特色及创新点;
2.公开发表论文1篇,论文主题应与项目研究相关;
3.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用或奖励。
第四条 结项验收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完成后,及时撰写结项报告,经导师认可后,将结项报告、项目成果等材料报送二级培养单位。结项材料包括:
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研究成果、各类证明材料等。
(二)二级培养单位对结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结项材料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四)验收结果
项目审核结果分为准予结项、不予结项、撤项3种。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等,优秀率应控制在10%以内。获“优秀”等级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1. 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为“优秀”;
2. 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者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用或奖励。
(五)奖励
验收结果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对未能通过验收的视情况追回所资助的部分乃至全部经费。
第六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将追究项目承担人和依托单位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