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期末考试。
第三条 研究生期末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
第四条 研究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答案雷同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作弊情节严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或工作秩序的;
(五)组织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评卷过程中答案雷同的认定由评卷人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期末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经认定后,依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