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上级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从事研究生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人员,在学校研究生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级具体参见《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附件1)。
第五条 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可不进行教学事故责任认定;因非本人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情形的,应向教学事故的取证和认定部门提供证据,供相关部门取证和认定时参考。
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行为的,应合并处理,并按最严重的行为对应的教学事故提高一级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教学异常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研究生处反映情况。研究生处根据事件的主体责任,向责任学院(部门)下达异常事件的核查通知。
反应异常教学事故的时效期为自异常教学事件发生日起六个月内(含),超过时效期反映的教学异常事件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异常事件责任学院(部门)在收到研究生处的核查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事件是否属实和事件过程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研究生处。异常事件责任学院(部门)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事件责任学院(部门)应对异常事件进行定性,明确事件责任人名单,不得以学院(部门)集体的名义承担责任。核查报告须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并盖学院(部门)章。
第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审核责任学院(部门)提交的异常事件核查报告。对异常事件核查结果不清晰或者对异常事件定性、责任人不明确的核查报告,研究生处有权要求责任学院(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核查明确事件定性与责任人,并予以报告。
第十条 事件属于教学事故的,研究生处应在收到核查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相应等级的认定提议,并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下达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Ⅲ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直接认定,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提请校教学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Ⅰ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提请校教学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之后,由研究生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和事故责任人下达《教学事故认定书》(附件2)和《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附件3),同时将认定书抄告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和人事处。
事故责任学院(部门)接到事故认定书和事故认定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学院(部门)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Ⅲ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门)内部通报,Ⅰ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将作为事故责任人考核、聘任、晋升以及发放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具体由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或二级学院(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将作为事故责任学院(部门)的考核依据,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事故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责任人态度差的,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复核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异议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专门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人的书面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如发现事故认定不当的,应当重新认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未列举的其它异常事件时,由研究生处提请校教学专门委员会讨论,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作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材料、决定等由研究生处归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附件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
附件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书》
附件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研究生处
2025年4月
附件1: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学事故级别认定表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1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散布含有违法、传教或淫秽内容等言论的。 |
Ⅰ |
2 |
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体罚或辱骂学生。 |
Ⅰ |
3 |
任课教师擅自舍弃或遗漏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舍弃或遗漏内容达整个教学大纲的1/3。 |
Ⅰ |
4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断教学活动20分钟以上,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Ⅰ |
5 |
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或同一门课程的A、B两套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50%的。 |
Ⅰ |
6 |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环节中保管不当,造成泄题。 |
Ⅰ |
7 |
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
Ⅰ |
8 |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
Ⅰ |
9 |
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Ⅰ |
10 |
监考教师迟到20分钟以上,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Ⅰ |
11 |
教师在评定、呈报学生课程成绩及其他学业成绩中弄虚作假。 |
Ⅰ |
12 |
遗失试卷或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13 |
考试成绩向学生发布后,教师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超过10%的。 |
Ⅰ |
14 |
考试成绩向学生发布后,教师需要对一名学生的成绩更改超过20分的。 |
Ⅰ |
15 |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由于管理问题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16 |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 |
Ⅰ |
17 |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
Ⅰ |
18 |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或教师在教室等待20分钟以上,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Ⅰ |
19 |
上课时间教室未按计划开门导致教学延迟或中断达20分钟以上,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Ⅰ |
20 |
未经审批程序,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的。 |
Ⅱ |
21 |
任课教师停课后未按原计划补课的。 |
Ⅱ |
22 |
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合并教学班或拆分教学班上课。 |
Ⅱ |
23 |
任课教师擅自舍弃或遗漏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舍弃或遗漏内容未达到整个教学大纲的1/3。 |
Ⅱ |
24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20分钟(含),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Ⅱ |
25 |
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或同一门课程的A、B两套试题内容重复率达到30%—50%(含)的。 |
Ⅱ |
26 |
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20分钟(含),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Ⅱ |
27 |
监考教师对考场中学生的违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Ⅱ |
28 |
监考教师瞒报或掩盖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或事实。 |
Ⅱ |
29 |
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回收的答题纸(卷)数与参加考试的学生数不相符。 |
Ⅱ |
30 |
无正当理由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31 |
任课教师未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或不经批阅学生考卷(包括课程课外作业成绩记载少于总作业量的1/3)而随意评定学生的考核成绩。 |
Ⅱ |
32 |
考试成绩向学生发布后,教师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达到5%—10%(含)的。 |
Ⅱ |
33 |
考试成绩向学生发布后,教师需要对一名学生的成绩更改达到10—20分(含)的。 |
Ⅱ |
34 |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并报送考试成绩,影响后续工作,逾期一周以上的。 |
Ⅱ |
35 |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 |
Ⅱ |
36 |
因操作失误,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
Ⅱ |
37 |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或教师在教室等待10分钟—20分钟(含),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Ⅱ |
38 |
上课时间教室未按计划开门导致教学延迟或中断达10分钟—20分钟(含),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Ⅱ |
39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含)以内,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Ⅲ |
40 |
未经审批程序,任课教师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请他人代课的。 |
Ⅲ |
41 |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
Ⅲ |
42 |
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或同一门课程的A、B两套试题内容重复率达到20%—30%(含)的。 |
Ⅲ |
43 |
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含)以内,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Ⅲ |
44 |
未经审批程序,擅自由他人代替监考。 |
Ⅲ |
45 |
考试前,监考教师不按规定清理考场,造成不良后果的。 |
Ⅲ |
46 |
试卷命题出现差错,未及时更正的。 |
Ⅲ |
47 |
监考教师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
Ⅲ |
48 |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Ⅲ |
49 |
考试成绩向学生发布后,教师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达到3%—5%(含)的。 |
Ⅲ |
50 |
考试成绩向学生发布后,教师需要对一名学生的成绩更改达到5—10分(含)的。 |
Ⅲ |
51 |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并报送考试成绩,影响后续工作,逾期一周以内的。 |
Ⅲ |
52 |
未能积极安排与落实实践教学活动,致使教学活动未能按计划完成。 |
Ⅲ |
53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
Ⅲ |
54 |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或教师在教室等待10分钟(含)以内,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Ⅲ |
55 |
上课时间教室未按计划开门导致教学延迟或中断达10分钟(含)以内,并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Ⅲ |
56 |
审查不认真,遗漏或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
Ⅲ |
57 |
其他保障条件不到位。 |
Ⅲ—Ⅰ |
附件2: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事故责任人 姓 名 |
|
学院(部门)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
事 故 发生地点 |
|
教学事故描述 |
|
||
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
研究生处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意见 或校长办公会议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认定书》一式五份,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研究生处各一份。
附件3:
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老师:
年 月 日 时/ 学年第 学期,因 违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级别认定表中第 条,经认定为 级教学事故责任人。
若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学专门委员会提出复核。
负责人签章
研究生处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