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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13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为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培养方案制订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参照国家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指导性培养方案,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体现学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创新培养模式。

  (二) 培养方案应按照专业学位类别及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分别制订。

  (三) 培养方案制订应与实务专家联合开展,充分论证。

  二、 制订程序

  (一) 二级培养单位拟定培养方案;

  (二) 校内外专家论证;

  (三) 研究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审核;

  (四) 研究生处形式审查;

  (五) 教学专门委员会审定;

  (六) 研究生处发布。

  三、 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各专业学位类别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和学校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明确培养目标,对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修养、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学习方式和学制

  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三)培养方向

  1. 各专业学位类别是否设置培养方向,由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培养单位决定。

  2. 若设置培养方向,则应结合行业需求、本学科专业的特色优势、师资队伍、实践实习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培养方向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四)课程设置

  1. 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四类;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为学位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为非学位课。

  2. 公共必修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研究生必须修读的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

  3. 专业核心课是指该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必须修读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核心知识课程。

  4. 专业方向选修课是指与研究生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相关的专业理论与实践课程,是专业核心课程的延伸。

  5. 任意选修课是指政治理论选修课和其他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行业前沿讲座也可以纳入任意选修课。

  (五)实践环节

  1. 实践环节包括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创新实践(指开展获取专业资格、进行专业应用研究、参加专业比赛等创新实践活动)、境外实践等形式。

  2.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创新实践等为必修环节。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为必修环节。

  3.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践必修环节须不少于6个月。

  (六)学分

  1. 研究生毕业须修满学分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

  2. 公共必修课学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每门课程的学分按照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地位确定。实践环节各种形式实践的学分按照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对研究生实践的不同要求确定。

  3. 课程学分:1学分对应每学期课内17学时。实践环节各种形式实践的学分认定要求由各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培养单位制定。

  4. 跨学科入学和以同等学力身份入学的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学位类别相关的本科阶段的核心专业课程,并须进行考核。

  (七)培养方式和方法

  1. 培养方式

  采用学校与实务部门全过程联合培养的方式。应与实务领域专家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联合录取考生、联合执教课程、联合指导专业实践、联合指导学位论文。

  2. 培养方法

  (1) 采用校内导师和来自实务领域的校外导师“双导师制”培养方法,在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由“双导师”开展联合指导。

  (2) 教学内容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重视运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情景模拟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

  (八)学位论文

  1.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要求有不少于一年的时间用于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与写作。

  2.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与写作。

  3. 学位论文的选题主要来源于应用性课题或专业实践,论文形式和内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体现专业理论知识创新地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的价值。

  4. 学位论文的审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 各专业学位类别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培养要求,提出本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四、 培养方案的修订

  1.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届研究生修订一次。

  2. 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按照制订程序执行。

  五、 培养方案的制订时间

  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六、 本意见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处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