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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5-30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以下简称“专业实践”),加强专业实践管理,保证专业实践质量,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实践分为统一实践和自主实践,统一实践是指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开展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包括海外实践;自主实践是指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个人自主开展的专业实践活动。

  统一实践(累计)不少于四个月,自主实践(累计)不少于两个月。

  二、实践单位确定

  (一)按照“个人志愿、导师指导、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研究生专业实践单位及实践日期。

  (二)统一实践单位原则上以学校实践基地为主,海外实践单位根据需要与国际交流部门协商确定。

  三、实践计划制定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与实践单位协商制定个人实践计划,海外实践计划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制定。自主实践需在实践活动开始前将实践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地点、联系人等)、实践日期等报二级培养单位备案。

  四、实践考核与学分认定

  (一)实践考核成绩构成与考核等级

  实践考核分为实践表现评定和实践成绩评定两部分,考核满分100分,其中实践表现评定20分,实践成绩评定80分。

  实践考核等级与得分之间的对应关系为: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5—74分为中等,60—6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实践考核优秀率控制在20%以内。

  (二)实践表现评定

  实践表现评定在实践结束时进行,由实践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实践期间的表现评定,分为“优秀”(20分)、“良好”(17分)、“中等”(15分)、“及格”(12分)、“不及格”(0分)四等。

  (三)实践成绩评定

  1.二级培养单位成立实践成绩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实践成绩评定工作。

  2.专业实践成绩

  由实践材料、实践答辩两部分组成。

  (1)实践材料:主要依据实践记录册填写情况进行评定。原则上研究生应在实践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记录册》。实践材料评分要素由二级培养单位确定。

  (2)实践答辩:为保障专业实践质量,二级培养单位可组织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答辩。答辩一般于实践材料提交后进行,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安排。答辩程序、评价要素等由二级培养单位确定。

  (四)奖励

  实践考核等级为“优秀”者,可申请学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五)学分认定

  根据实践考核结果开展学分认定工作,认定办法由二级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 实践信息系统维护

  研究生需在专业实践结束后两周内,登录学校研究生培养系统进行实践环节信息维护。

  六、实践纪律与要求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二)遵守实践单位的保密制度、工作纪律和请示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他人实践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干扰实践成绩评定。

  (四)服从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有关人员的指导与管理,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五)虚心学习,主动交流,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各方关系,自觉维护学校形象,认真完成实践计划。

  (六)不得擅自调整实践单位。因故确需调整的,须经实践单位与二级培养单位同意。

  (七)实践期间,研究生应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实践情况。遇到问题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与二级培养单位实践管理人员联系。

  (八)实践期间,如有违反学校和实践单位纪律者,实践考核成绩记为0分。

  (九)海外实践纪律要求另行制定。

  七、专业实践期间,二级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与实践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保证专业实践安全进行。

  八、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处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