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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25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培育研究生教育教学优秀成果,调动教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规范研究项目及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是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并资助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其实践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课程教材、产教融合、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导师和教师队伍建设、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采取个人申报、二级培养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申报。

  第四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选题符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校发展目标定位需求,立意高远,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正确,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有创新性且切实可行。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在岗的教师或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并承担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三)同一年度每人只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一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每年公布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能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初审,推荐上报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

  (四)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在初步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1年。

  (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成果推广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时、保质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完成研究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遇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等变动的,应通过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批准。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计划或项目组成员作重大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批,报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

  (三)二级培养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组织、协调及支持工作,对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四)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并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接受中期研究进展检查,报告研究进展。未按时报告研究进展、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者,缓拨或核减经费。情节严重者,做撤项处理。

  第七条 研究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研究生教改项目实行专项经费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当年学校财务预算执行。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报销。

  (二)项目立项后拨付 40%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结项拨付剩余 60%的项目经费。

  (三)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具体经费使用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申请书,同时提供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证明其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并将研究成果通过学术交流等进行推广。

  (二)二级培养单位对结项材料进行初审。 

  (三)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应在原结项时间前2个月向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提交延期结项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报者视为结项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无故不按时结项及到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结题的项目,学校将终止相应项目,并撤销项目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

  第九条 凡是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可优先申报校级以上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

  第十条 已经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或已经获得其他项目或经费支持的,或主持上级有关教改项目未结项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