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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8-25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经202079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立信会计金融研〔20201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工作中心地位,加强学校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章程》,设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育指导委员会是统筹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的学术组织,根据学校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履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的指导、咨询、审议与评定等职能。

第三条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教育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

教育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换届或任职期间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教师代表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更换。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首届委员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第一届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产生。

第七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研究生教育或教育管理一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基本状况,具备丰富的研究生教育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育管理业绩;

(三)  关心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八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  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  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九条二级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委员中应有具有一定声望的行业专家。

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并报校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教育指导分委员会接受校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审议:

(一)  受学校委托,就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措施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二)  受学校委托,就研究生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三)  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四)  指导、审议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文件;

(五)  审议研究生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

(六)  审议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七)  审定教育指导分委员会章程;

(八)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讨论事项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委员未出席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三条  教育指导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且经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遇有紧急或特殊事项需要表决时,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采用通讯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但仍可参加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时,无论其是否为被评议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被评议人获得的“同意”票数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对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可提交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诉人对最终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申诉。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首届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