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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27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发挥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教督导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教督导组在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接受研究生的委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督导组的构成

第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校外专家督导组,督导组人数组成为单数,数量3-5人。研究生教督导组成员实行选聘制。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校外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2. 热心研究生教育,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善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 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指导过一届以上(不含)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优良

4. 承担过相应学科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工作 

5.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研究生教督导工作。

第五条  每届研究生教育校外督导组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设组长1名,负责协调校外督导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按照“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研究问题、指导建议”的原则,对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督导,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

具体工作包括:

1. 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课程建设及教学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2. 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每学期每位成员课堂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同时应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课程论文及试卷等课程教学材料进行检查。

3. 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查,重点复查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工作量和写作规范等。

4. 对校内外导师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进行督导督查。

5. 参加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教育教学座谈会,及时向研究生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信息和意见。

6. 教育督导的各项工作均应做书面记录。每学期结束前,研究生校外督导组各个成员就本学期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督导组组长;督导组组长按学期和学年总结督导组的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二级培养单位与研究生

7. 完成研究生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具体的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同一名教师不可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

第八条  研究生将定期组织研究生教督导组全体或部分成员交流和研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督导组成员个人也可随时向研究生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研究生处视情况需要可聘请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对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第九条  校级教育督导人员薪酬由学校核拨、负责研究生事务的职能部门发放。院级教育督导人员薪酬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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