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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研究生公共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03-30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一、总则

  1.为规范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明确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职责,建立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研究生公共课,是指纳入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面向多个学院研究生开设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外国语、AI前沿与应用实践等。

  3.研究生公共课管理遵循“学校统筹、学院主体、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原则。研究生处代表学校履行宏观管理和协调职能;开课学院作为教学实施主体,承担具体教学落实责任;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课程教学质量的管理督查。

  二、职责分工

  (一)排课管理

  1.计划制定

  研究生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统筹制定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学期开课计划,组织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学院招生人数或课程选课人数,提出公共课教学班规模、数量等初步建议。

  2.任务落实

  研究生处向公共课开课学院下达教学任务。

  公共课开课学院依据教学任务,落实主讲教师和教学团队,确保教师资质和数量满足要求。将教学任务具体分配到人,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3.课表编排

  公共课开课学院根据学校排课原则和教室资源,提出本学院负责公共课的初步排课方案(如上课时间、周次偏好)。

  研究生处统筹全校公共教室资源,协调公共课排课时间,完成公共课课表编排。

  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在全校公共课排课结束后,开展学院专业课排课。

  (二)教学督导

  1.质量监控

  校级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课程进行随机听课、专项检查,对跨学院混班教学的班级进行重点督查。

  院级督导组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含公共课)的教育教学督导。

  2.信息反馈与改进

  二级培养单位将院级督导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及时反馈至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将校院两级督导和评教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公共课相关开课学院,并跟踪整改情况。组织全校性的公共课教学经验交流与培训。

  公共课开课学院根据研究生处反馈的问题,制定具体改进方案并落实,将整改结果报研究生处。

  (三)考试管理

  1.考试安排

  研究生处制定全校公共课考试计划,根据开课学院提供的初步意见,确定并落实考试时间、地点。

  开课学院根据学校考试计划,对本院开设公共课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所有任课教师承担监考任务。

  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1)公共课任课教师担任主考任务,若监考人员不足,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负责落实其他监考人员。(2)分成制试点学院的其他监考人员的监考费由学院承担。(3)非分成制试点学院的其他监考人员费用,学院按需求提前申报,由人事处核算并发放。

  2.命题与制卷

  课程组负责命题,确保A/B卷及标准答案齐全,符合大纲要求。开课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公共课试卷的审核。

  研究生处负责公共课试卷的印制、封装和保管。

  3.监考与巡考

  开课学院安排主考和监考的其他任课教师按时到位,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

  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安排其他监考教师按时到位,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

  研究生处组织校级巡考,对全校公共课考场进行巡视。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违纪舞弊事件。

  4.阅卷与成绩

  开课学院组织教师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等方式,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审核与系统录入工作。负责试卷和成绩的复核、解释工作。

  研究生处负责对公共课系统录入成绩的审核工作。对全校公共课成绩分布进行宏观分析和成果运用。

  (四)教学档案归档

  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档案馆的要求,负责公共课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工作量认定与课酬发放

  研究生公共课工作量由研究生处核实认定,课酬由学校统一进行统筹发放。

  三、附则

  1.对于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会同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26年03月17日